在生理上來說,藥物過度使用對人體造成傷害,即可認定為毒品;但為避免視聽混淆不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相關的製品均包括在內,並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為四級。